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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将善款从抚养费中扣除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22-06-29 17:24)    点击:498
天津律师分析案情
    案情回顾
    小晟(化名)五岁时被查出患有血友病,父母在其七岁时离婚,法院判决小晟由母亲抚养,小晟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并负担小晟医疗费经医保报销后的一半。现小晟父亲认为小晟的医疗费除了医保报销之外,还获得慈善机构援助,足够覆盖其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,故起诉要求小晟退还小晟父亲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近五万元。顺义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晟父亲的诉讼请求。
    原告小晟父亲诉称:小晟虽患血友病,但得到了慈善组织的另行援助,加上医保报销后,医疗费基本达到零自付。现原告生活困难,故诉至法院,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近五万元。
    被告小晟辩称:被告获得慈善援助款的前提是被告预先支付高额医疗费,慈善机构再发放援助款,并且款项发放具有不确定性。随着被告病情情况及体重增加,医疗费相对增加,被告母亲每年个人需要预先垫付24万元左右医疗费,实在无力承受,原告作为被告父亲有义务支付被告医疗费。
    法院审理
    被告患有血友病需要长期用药治疗且费用较高,原告作为被告父亲,应当负担被告实际支出医疗费的一半。关于原告主张将被告获得的慈善援助款从医疗费中予以扣除的意见,经查,该慈善援助款是慈善机构为帮助经济上有困难的甲型(A型)血友病患者而向其发放的援助善款,该善款由某公司捐赠,是对不幸患病的个人进行社会救助、扶贫济困的一种善举。本案中,被告作为受助人,其因患病获得的慈善援助款属于个人所有财产,应当与其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所要承担的医疗费区分开来,该慈善援助款不应从医疗费中扣除,故对原告上述意见不予支持。
    最终,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晟父亲的诉讼请求。后当事人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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